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九)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盘活资源,激发活力,打造职业教育知名品牌,发挥公办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十)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制定职业学校编制意见,核定职业学校编制,解决职业学校建设“专兼结合”教师队伍涉及的政策性问题,教育质量较高发展势头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相应增加教职工编制。全面推进教职工全员岗位聘用(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实践性强的专业课教师可评审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适当提高“双师型”教师的岗位津贴,以鼓励教师面向生产一线解决实际问题。围绕教学、生产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学校可按项目成果给予经济资助或物质鼓励。
  (二十一)充分发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企业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学校,中小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学校,也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支持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企业资助学校装备实验实训设施。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选派优秀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课。确定一批职业技能培训重点企业,为学生技能培训和教师挂职提供条件。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二十二)加快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支持中外合作办学。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民办职业院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保证民办职业院校发展需要。民办职业院校在征地和新建、改建教学科研用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时,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民办职业学校在教师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各级财政要对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给予相应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教师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利益。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积极引进国(境)外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把职业教育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先领域,积极推进。
  六、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