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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负责收缴拟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注销或吊销关闭煤矿的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持煤矿关闭现场的秩序,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抗法的煤矿依法查处。负责配合煤矿整治活动,打击恶势力。负责对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重大安全事故等罪犯,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供电部门负责对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供应电力;负责查处煤矿违法违规用电,对拟关闭的煤矿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负责对依法取得资格的生产矿井、技改矿井、基建矿井双回路供电的监管,监督煤矿实现供电一路“热备”,一路运转。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监察,对参与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工作的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严厉查处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和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违纪行为。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煤矿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管理,负责指导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查处煤矿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行为。
  六、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向当地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并将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分别抄送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矿监管部门;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停产整顿煤矿进行审核;对拟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组织查处煤矿事故。
  七、切实加强对技术改造矿井的安全监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煤矿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县(市、区)长担任组长,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局、国土局、供电局、工商局为成员单位。
  (二)各县(市、区)煤矿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为每个技改矿井配备不少于3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安全监管人员要负责对矿井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下矿人员进行监管;负责对购置重大设备提出意见;负责对矿井施工方案改变提出意见;负责对跟班领导入井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矿井炸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矿井电力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基建违规出煤进行监管。
  (三)县(市、区)煤矿技术改造矿井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技改矿井工作进度、安全施工措施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的汇报。针对各矿的具体情况,提出下步技改要求。必要时指定专业人员深入井下,帮助企业解决探放水和防有害气体方面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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