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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产煤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县(市、区)长、乡(镇)长是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副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需要关闭的矿井依法做出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或明确本级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履行本辖区所属地方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四、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属煤矿的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负责暂扣停产整顿煤矿和技术改造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对市属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煤矿进行监管和验收;负责向当地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负责向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依法注销或吊销拟关闭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煤矿的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所属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煤矿进行公示、监管和验收;负责暂扣停产整顿煤矿、技术改造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负责向本级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负责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依法注销或吊销拟关闭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五、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或查处本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并向县政府通报。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在本辖区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分析例会;负责对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煤矿整治情况的跟踪落实,并对煤矿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验收。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秩序监管,负责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的申办与监管;负责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炭资源的非法煤矿;负责对持探矿许可证煤矿勘探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负责查处持采矿许可证煤矿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负责向当地政府提供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煤矿名单;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拟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对已实施关闭的煤矿进行监管。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的工商管理,负责煤矿企业注册和营业执照办理与监管。煤矿企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负责及时注销或吊销拟关闭煤矿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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