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6〕149号 2006年9月19日)
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偃师市、孟津县、汝阳县、洛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全市煤矿企业的监管要按照隶属关系落实责任制。
二、煤矿企业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入或矿长(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新建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准的煤矿安全专篇、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开工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煤矿建设;煤矿技术改造矿井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准的煤矿安全专篇、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开工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煤矿技术改造施工。
(三)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和技术工作专职人员;按规定配齐采矿、机电、通风、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五)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