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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意见

  七、申办社会养老机构需冠以市名的、或者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社会养老机构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
  八、民政部门对申办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筹备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合格后颁发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九、申办人凭《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机构,并纳入民政部门行业管理。社会养老机构(含公办的养老福利机构)符合条件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后,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和人防部门在征收有关费用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征或按最低标准征收。
  (二)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三)免收社会养老机构有线电视初装费,并按月减半收取基本收视维护费;社会养老机构的水费按半价收取;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当地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四)网通公司免费为市区所有社会养老机构按需求量安装固定电话,话费实行最优惠包月政策。
  (五)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社会养老机构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信贷政策,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兴办养老机构时,应给予适当的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财政部门对于贷款利息要给予一定的补贴,贴息部分从各级政府公共建设专项基金中支出。
  (六)各级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辖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近为社会养老机构的入住对象免费检查身体,指导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养老机构入住的服务对象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定期为养老机构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健常识讲座。
  (七)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有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可以开展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业务。
  (九)允许社会养老机构根据自身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有法定赡养人但无赡养能力)人员,其费用由当地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受符合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养老机构要适当减免收费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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