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权限和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分级分行业管理。市级负责城市区所有应征行业和全市煤炭及非煤矿产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县(市)负责辖区内除煤炭及非煤矿产业以外所有应征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直征、代征并行的征收方式。市级管理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部委托市地税部门实行计算机网络代征,取消所有人工代征网点。县(市)管理的价格调节基金,仍实行人工直征和代征相结合的方式,提倡逐步向计算机代征过渡。
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征收。由物价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被征单位,应于当月20日前向相应的征收单位缴纳应征金额;税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随税计征。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直接解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煤炭及非煤矿产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后,统一解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与县财政按4:6的比例分成,每年由市财政向县财政返还。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规定的统一票据。使用其它票据的,企业有权拒缴。
市、县(市)价格土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
(一)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可相应减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二)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个体经营者。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人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免征。但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不在免征范围之内。
(四)经济适应住房开发企业。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申请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手续一并送交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