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6〕148号 2006年9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切实加强我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和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性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涉外、星级以上住宿业(含商务会馆、产权式酒店)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其它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2%计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3.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4.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5.广告业中用于城市亮化工程的,按广告业务收入的0.5%计征,其它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6.电力、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7.煤炭业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其它非煤矿产业(金、铁、铝、钼、锌、铅等)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之和的1%征收;
8.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9.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10.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