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登记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备案监督机关)备案:
(一)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二)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三)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