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4月、10月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时间;
(二)申请人应当持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社区或者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如有烈属、残疾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向户口所在地的区级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地的区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入户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区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中受理申请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管局、民政局、公安局、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进行联合审批。市房管局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户的人均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户享受低保情况及家庭生活状况进行审查;市公安局负责对申请户的户籍、家庭人口状况进行审查;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户的农村宅基地情况进行审查。市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核实工作;
(四)对经市房管局、法制局、民政局、公安局、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联合审查,认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居住地将认定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布;
(五)登记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手续。
已经登记备案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超过当次拟分配名额数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当次分配家庭。未中号的家庭实行排队轮候。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控制,不足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4.5元发放。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的50%。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按公有住房租金的50%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区级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级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对不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或者因家庭人口减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