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物配租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
(三)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新建的实物配租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购买和建设实物配租房时,免缴市本级及以下财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实物配租房收取的租金按照规定予以税收优惠。
第九条 实物配租房的购买、建设,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及房屋需求数量,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经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
(二)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同住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
(三)转为城市户口不满5年的居民,符合本条(一)、(二)款且在农村无宅基地的。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所列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家庭成员均为未成年人,且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且法定抚养义务人无能力抚养的;
(三)家庭成员均为60岁以上老年人,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60岁以上老年人,且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能力赡养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
(六)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进城后在农村保留有宅基地的;
(二)直系亲属中有赡养能力者;
(三)享受低保人员有劳动能力并经政府3次介绍就业拒不就业者;
(四)拥有私房但不配合城市规划拆迁改造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