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6〕146号 2006年9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公安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的租金核减,是指已经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家庭,不再按原来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而是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市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每年按5%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实物配租收取的租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实物配租房和租金核减房的购建、维修、物业管理及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