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培养社会助残意识。认真组织“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和“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营造关爱他人、扶助弱者的良好社会环境。
(九)维权。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制体系。适时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制定、修订残疾人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直接涉及困难群众特别是残疾人的有关政策、文件时,应注意听取残联组织意见。
2.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省“五五”普法规划,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倡导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增强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的维权能力。
3.加大《
残疾人保障法》执法力度。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开展《
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视察,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4.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以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各级残联和社会团体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凡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以及残疾妇女、儿童的来信、来访,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受理,优质服务。对因企业转制、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等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权益受损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对重大、典型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5.贯彻落实《
安徽省信访条例》,建立健全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发挥残疾人维权示范岗作用,针对残疾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好残疾人信访预测、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引导残疾人依法有序上访,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
6.依法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切实进行改造。加大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