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和本区县(自治县、市)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优化发展环境,创建和谐社会。
二、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规建设
根据《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际,由市财政局牵头,抓紧拟订《重庆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审定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核定和调整等信息,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三、调整、取消和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次取消收费17项:包括失业证、卡工本费,就业证、卡工本费,待业许可证费,爆炸单位资格审查合格证工本费,自行车牌照工本费,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工本费,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本费,体检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考试查卷费,专业技术聘任证书工本费,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直管公房租赁(租约)证书工本费,敬老优待证工本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查卷费,对出租车收取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二)停止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次停止执行收费10项: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边境证费,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书工本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社团登记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和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