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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渝价〔2007〕15号)


重庆渝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公司受重庆渝能万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10000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2.74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羽毛球场、健身活动区;有水池、流动水景;50平方米以上进户门厅精装修,并摆放植物;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内设洗手盆,并有专人管理;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户外周界防范系统、可视对讲、背景音乐、巡更系统,室内报警系统;有中央监控室(手动联网)、烟感、喷淋、消防栓;有双回路电源、二次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高层住宅符合特级收费标准。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55元/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30元/平方米、月;

  2.门面物业服务费:1.5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审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重新申报:该小区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三)电梯房电梯费收取方式:可实行月票和次票,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收费方式。

  月票票价:

  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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