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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五、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在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负担,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省要对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适当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力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要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于有单位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尽快参保;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6〕71号)的规定予以保障。
  (三)失业保险问题。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失业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底数,摸清问题,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把党和国家的劳动保障政策落到实处,体现党和政府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关心和厚爱,使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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