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省管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由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印制的,录入所印制发票的印制单价,确认系统自动产生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根据需要打印《江苏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数份,其中一份留存,其余加盖印章后交承印企业承印;审核不同意印制的,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第十六条 承印企业按印制通知书完成印制任务后,应将普通发票成品按印制通知书上规定的送货地点送达用票单位。用票单位应对普通发票成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江苏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上签收,承印企业将签收过的《江苏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及时传递给省局或相应省辖市局普通发票管理人员,由省局及省辖市局普通发票管理人员在普通发票印制审批管理系统中录入签收人和联系电话后存档,结束普通发票印制工作流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全省的普通发票印制工作及防伪用品的发放必须通过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完成。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用户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规范各项应用操作,确保系统安全。
第十八条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或不通过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印制发票,导致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数据失真的;
(二)因本人用户名、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以本人的用户名进入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进行操作,危害系统运行安全的。
第十九条 对擅自以他人用户名登陆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进行恶意操作,或存在其他危害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运行安全行为的,应当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省、市国税机关的征收管理和信息中心等工作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的应用、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