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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条 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在收到相关省辖市局提交的发票监制章上交或销毁的电子申请信息时,应及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工作流将流回相应省辖市局,相应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应录入实际上交或销毁的发票监制章数量和时间。完成后,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可查看结果;审批不同意的,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应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第三章 防伪用品领购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发票承印企业领购防伪用品时,须填写《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由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将其申请信息(包括上期结存数量、本期耗用数量、本期领用数量等)录入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将电子信息在每月10日前提交省局进行审批,纸质资料留存。
  第十二条 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在收到相关省辖市局提交的承印企业申请领购防伪用品的电子初审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打印《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加盖印章后交承印企业,另一份《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留存;审批不同意的,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审批不同意的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1、不按审批数量领购的;2、不用银行支票支付的;3、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4、具有其他审批不同意的情况。

第四章 发票印制管理

  第十三条 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接到县(市)局、省辖市局发票库房提交的统印发票印制申请信息和CTAIS2.0江苏优化版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信息后,应及时在普通发票印制系统内录入相关的普通发票印制信息,包括用票地区、行业、类别、管属、定点承印企业、发票种类、印制数量、印制(冠名)单位、发送地点、限定交货日期、入库人等,启动普通发票印制工作流。
  第十四条 对市管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由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对同意印制的,录入所印制发票的印制单价,确认系统自动产生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根据需要打印《XX市国税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数份,其中一份留存,其余加盖印章后交承印企业承印;审核不同意印制的,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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