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辖市国税机关征管工作部门设置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统印市管普通发票印制申请进行审批,对系统根据审批结果自动生成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进行确认,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承印企业;
(二)负责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统印省管普通发票印制申请提交省局审批;
(三)负责根据CTAIS2.0江苏优化版中的冠名发票印制审批结果,在本系统中进行处理:对市管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进行审批,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承印企业;对省管冠名发票印制申请提交省局审批;
(四)负责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及防伪用品领用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交省局审批;
(五)负责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整理、上报。
第五条 省辖市局国税机关征管工作部门应以处函的形式将本单位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及流程经办人进行维护;省辖市局普通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处函的形式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及流程经办人进行调整。
第六条 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应当于每个工作日登陆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查看并及时处理本人的待办工作事宜。
第二章 发票监制章领用管理
第七条 普通发票承印企业需领用发票监制章时,须填写《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由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将其申请信息(包括上期结存数量、本期耗用数量、本期领用数量等)录入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本期领用的各类监制章数量在备注栏注明),并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将电子信息在每月1日-10日前提交省局进行审批,纸质资料留存。
第八条 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在收到相关省辖市局提交的承印企业领用发票监制章申请的电子初审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打印《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加盖印章后交承印企业,另一份纸质《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留存;审批不同意的,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第九条 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对所辖承印企业所领用的发票监制章清理后,需将发票监制章上交省局或申请销毁时,应通过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报省局审批,在系统中录入业务类型、监制章类型、结存数量和上交或销毁的数量后,将电子信息提交省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