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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12号)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规范本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及防伪用品的领用审批,实现数据一次采集,充分共享,满足省、市、县三级管理层对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检查、监控、指导和考核,省局研制开发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为了配合该系统的运行,确保全省的普通发票印制安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的使用和维护,充分发挥其普通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及日常监控等功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局征管处设置系统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用户、流程经办人、城市代码、承印企业、票种等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各种参数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运行过程中业务问题的收集、整理、解决;
  (四)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运行过程中技术问题的收集、整理以及与技术部门的联系沟通。
  第三条 省局征管处设置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省辖市局提交的省管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进行审批,对系统根据审批结果自动生成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进行确认,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承印企业;
  (二)负责对省辖市局提交的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及防伪用品领用申请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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