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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将其纳入全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之中,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部门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经纠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四、加强领导,提供条件,保证行政复议工作顺利进行。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参与重大案件的复议活动,及时帮助解决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包括办案经费、交通工具、办案设备费用)从今年10月1日起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单列科目,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经费一起拨付,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保障行政复议活动所需,不得挪作它用。同时,要帮助解决行政复议活动接见当事人、代理人,组织双方交换意见,质证所需的办公用房。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稳定、充实、加强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人员的队伍建设。要注意培养发现典型,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健康发展。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有权机关必须在30日或者60日内依法处理。为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专门班子,对本级政府、部门发出的,至今仍在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县级人民政府要特别注意抓好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查工作,凡是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一律废止执行,或者进行修改。以后制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并向社会公布。
  五、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素质,开创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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