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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通告
(宁政[2006]175号)


  为加强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亮化、美化城市夜景,发挥城市载体功能,增强城市夜景亮化效果,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下列设施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四)公园、绿地、车站、城市立交桥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二、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改造要严格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三、目前尚无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亮化,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查后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亮化工程。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将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
  四、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五、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要符合有关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提倡使用节能灯具。
  六、市区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由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保护、维护和管理工作,保持景观照明的功能完整和容貌整洁,景观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护、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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