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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防灾减灾和应急系统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2、防灾减灾设施与其他建设尚未对应接轨。防灾减灾没有完全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尚未建立,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健全,救灾救济资金投入尚且不足,防灾减灾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3、灾害评估技术相对落后。应急机制尚不健全,快速、协调反应程度不高,防灾减灾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应用还停留在初级水平上。
  4、指挥调度缺乏高度集约化。缺乏跨部门、跨地区、多途径、多手段、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微波与卫星相结合,单灾种信息系统与到多灾种信息合成系统相结合,分工负责与高度集中的指挥调动相结合的集约化信息合成系统和调度指挥平台,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合成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应急系统整体水平的提高。
  5、救灾物资储备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救援装备落后,专业人员缺乏。建设资金严重匮乏,使灾害的孕育和发生占有了一定时空,为及时有效的防灾减灾留下了隐患。
  (三)面临的有利因素
  我们面临着残酷的灾害挑战,同时又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的历史机遇。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民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建设和谐社会的稳步推进,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防灾减灾法规的不断完善,为我们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加快应急系统建设带来了历史性机遇,创造了有利条件。
  1、加快发展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根本途径,开发西部战略的全面实施,国家必然加大对西部投资的力度,组织开发一批重大建设项目,改造一批落后设施,调整发展结构,整合各类资源,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区域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对我们争取将防灾减灾和应急系统建设优先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国家和地方安排建设项目,解决配套资金是十分有利的。
  2、综合财力的提高为有效防灾准备了条件。随着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民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财政状况的逐步改善,财政支持能力越来越强,国家和地方为防灾减灾应急系统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将逐步成为可能。另外,借助国家对西部的倾斜政策,还可从多渠道寻求建设资金。
  3、法制建设为减灾提供了保障。防灾减灾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我们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加强应急系统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目前,省、市已出台了30余部与防灾减灾有关的法律法规。《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青海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青海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青海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青海省消防条例》、《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暂行办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细则》、《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西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西宁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西宁市耕地保护条例》、《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西宁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孕灾环境的改造,有利于应急系统建设及灾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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