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订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根据
《条例》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要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制订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计量管理制度,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账制度,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市场治安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的其它管理制度。
对市场内经营肉类、活鸡、豆制品、粮食以及二手车、危险化学品等商品的场内经营者,要建立商品购销台账,记录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数量等内容,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证书,规范进货单位查验登录,加强进销渠道的可追溯管理。台账应当保存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国家商务部制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按照市经委组织制定、市质监局发布的《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地方标准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七、推荐使用商品交易市场合同示范文本
市经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推荐使用。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该合同示范文本。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专业市场内,按照市场的不同类型,推广使用《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示范文本》和《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示范文本。
八、做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工作
为保持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促进市场交易及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完善,区(县)经委负责做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各级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需要进行专项统计信息调查。
九、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市经委和各区(县)经委要对开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理解、熟悉
《条例》,学习与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相关的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自身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意识,提高规范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