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巡查和定期抽检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
各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完善市场巡查和定期抽检制度,以市场经营管理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规范管理程度和违法纪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市场分别认定为不同管理类别,并根据市场管理类别和商品重点、热点程度的不同,实施分类监管,开展不同频率的市场巡查和抽检,确保工作及时、到位。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现场检测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索取和查验粮食、肉类、水产、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产地提供的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严格市场准入,对经产地检验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准予入市交易。同时,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检测的项目和方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检测结果至少保留半年。检测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已经批发交易销出的要立即追踪停售,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以及检测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给予指导和扶持。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
《条例》规定,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情况等信息,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方便。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的商品交易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的监督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和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