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经审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予以登记,填写《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委托所在社区居委会将审批结果公示3天。公示后无争议的,发放《低保金领取证》;对有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仍符合条件的,重新上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和公示中有争议经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将不予保障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返给所申请居民,并告知原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不定期的复查。同时,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按季度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抽查。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保对象要求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每月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续领申请,并报告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变化情况。不提出续领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低保待遇。对不配合的低保户可视情节给予停发当月低保金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 低保待遇主要以货币(最低生活保障金)形式发放。城市低保对象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不能直接领取低保金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委托专人代领,并按时送到低保户的家中,受委托人代领低保金时应当履行财务手续。低保人员在接到低保金后,应在《低保金领取证》上盖章或签字画押。
第三十一条 低保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等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学习培训等活动。
1、每周参加公益劳动2-3次(累计时间10-12小时)。
2、劳动应为公益性质,如清理乱贴乱画、维护社区环境、看护花草、参与治安联防,也可组织进行职业培训、时事学习或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3、参加公益劳动和学习培训等活动的人员,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停发或减发本人的低保金。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设低保金专户、专帐管理低保资金,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履行收支手续,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