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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试行)[失效]

  对协审评议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其家庭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张榜公示3天,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重新认定后再次公示。
  社区居委会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申请、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经协审小组成员签字上报街道办事处;对协审评议不符合条件的,正式通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家庭成员户口异地的申请,要向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
  对于人户分离家庭的申请,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初审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在现户口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由其原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协审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新建居民小区无社区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五章 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成立由街道办事处领导、低保工作人员组成的低保评审小组,对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审核,进行重点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经逐户调查审核后,符合低保待遇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整理上报区民政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将不予保障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返给所申请居民,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六条 核实家庭收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1、直接深入到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2、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3、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与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申请人家庭收支的相关资料;
  5、社区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6、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好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居民民主评议小组会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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