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工收入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5、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6、失业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应提供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证明;
7、下岗证明:下岗人员或内退职工应提供下岗证、下岗时间、领取基本生活费数额的证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证明;
8、申请就业情况证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无业、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安排社区工作岗位记录(三个月),或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申请人到职业介绍机构为其联系就业岗位,职业介绍机构无法介绍就业的须出具证明材料;
9、离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10、残疾证明: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登记、评定表(区残联出具);
11、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在就业年龄段内明显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须出具社区居委会证明,经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字、社区居委会低保工作评议小组研究认定、街道办事处主管低保工作主任同意的相关材料,对是否具有劳动能力问题有争议的人员,须持市级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12、赡养关系证明:需要明确赡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应出具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书,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13、无法全额领到遗属救济金和抚恤费的人员,由经贸委备案的困难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出具无法全额发放遗属救济金和抚恤费的证明;
14、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每年提出申请,并出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
15、学籍证明:在校就学人员,须出具学校及主管部门关于其是否自费就学的证明;
16、迁移证明:动迁户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17、民政部门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受政府委托,代街道办事处承担受理居民申请、低保日常工作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核实,填写《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登记表》、《长春市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表》。
社区居委会成立低保工作协审小组。成员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居委会低保协审小组2人或2人以上进行入户调查,社区居委会低保协审小组协助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低保的居民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审核和集体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