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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试行)[失效]

  第十六条 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若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有市场固定摊位,每天营业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收入计算;无固定摊位,每天工作时间在7小时以下的,按低保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 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劳动能力,且明显有隐性工作迹象的,其收入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行业平均收入测算。
  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相应借款。
  第十九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安置补助费应计入家庭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
  在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第二十条 未与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收入与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共同计算。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收入共同计算。
  兄姐每月付给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扶养费,按低保标准的10-50%计算。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初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于每月5日前,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登记表》、《长春市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表》。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家庭状况,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3、养老金领取凭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费的证件及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出具退休时间和领取退休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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