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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试行)[失效]

  第十二条 赡养费的计算:凡成年子女,均应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30%的,可不计算其父母应得赡养费收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130%的,计算其父母应得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每一子女的月赡养费=(子女家庭月总收入-当地当年月低保标准130%×家庭人口)×50%
  如有人民法院裁定调解或判决的,按调解、判决书确定。
  第十三条 抚养费的计算:
  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抚养义务人所在地的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标准计算。
  如有人民法院裁定调解或判决的,按调解、判决书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的计算:
  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可分摊的月数达到或超过12个月,该家庭当年不享受低保待遇。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两年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或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 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国有(集体)困难(未履行破产程序的)企业在职职工的收入按职工实际领取工资的数额核定;对于申请低保待遇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障金或养老金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和当地劳动保障或经贸部门证明,确实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应得未得”人员,在申请低保时要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实际收入高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收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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