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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试行)[失效]

  7、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装修现有住房的,有房屋出租或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8、家庭月电话费(扣除月租费)超过20元的;
  9、家庭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10、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嫖娼行为,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的;
  11、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领取低保金、不按规定真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的;
  12、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下岗人员无就业要求、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介绍机构、街道、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和无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劳动)的;
  13、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收费学校学习和自费择校就读、自费出国学习、工作的(包括劳务输出);
  14、通过集资方式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3年以内,家庭人户分离情况不清的(不含拆迁户),家庭中父母双方是农业户口、并依靠土地生存、其未成年子女拥有城市户口的,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
  15、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法》且不服从处罚的人员和家庭;
  16、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17、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按有关要求填写相关调查表格和有关证明的,在核实过程中存款数量无法明确的,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的,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18、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19、经当地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九条 无本市市区常驻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组成家庭,法律上已构成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视为同一家庭,但无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我市低保待遇。
  第十条 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因突发事件(如大病、水灾、火灾、意外伤害事故等)不能得到补偿而导致生活困难,经调查核实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给予保障。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前6个月平均数额计算。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平均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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