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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试行)[失效]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补助费、提前离岗的工资补贴等;
  3、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展销及增值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6、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入和经营性收入;
  7、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8、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应当计入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 以下收入不应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特贴和对劳模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等;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4、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捐赠的临时补助金及实物;
  5、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
  6、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不高于1000元的临时性救济金和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临时性救济;
  7、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8、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9、异地安家费;
  10、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1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应计入的其它收入。
  第八条 以下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
  2、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新购置彩电、冰箱、影碟机、音响等家用电器的;
  3、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存有珍贵收藏品的;
  4、经常购买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饮料的;
  5、家庭成员经营工厂(含加工点)、公司、商店、服装店、干洗店、水果鲜花店、影楼、网吧、游戏机厅、电话亭、烟摊、食杂店、饭店、旅馆(含公寓)、药店、诊所、健身房、美容美发厅和从事其它个体经营的(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6、有证券投资行为或家庭存款及金银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一般为超过家庭全部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金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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