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申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与实际消费支出差距较大,实际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空调、摩托车、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申请日前1年内购置新电脑、彩电、冰箱、音响等家用电器价值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含加工点)、公司、商店、服装店、干洗店、影楼、网吧、话吧、游戏厅、饭店、旅馆(含公寓)、药店、诊所、健身房、美容美发厅等经营实体的;

  (四)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证券投资行为或者家庭存款及贵重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一般为超过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全额保障金总额的),家庭对外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除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住房或者装修现有住房的;

  (六)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嫖娼、酗酒行为,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领取城市低保金、不按规定真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无就业要求,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供就业岗位的;

  (九)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自费择校就读3年以内的,自费出国学习、工作的;

  (十)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二)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外来务工人员;

  (十三)本市非农业户口,本人常年在其他地区居住生活,回到本市市内生活不够6个月的。

第四章 城市低保待遇及保障方式

  第三十条 城市低保待遇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按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保对象在市区内迁移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办理城市低保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手续,在其家庭收入未发生变化时,迁入地至少要保证城市低保对象在迁入后6个月内仍然连续享受原来的城市低保待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