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原件、复印件;
(六)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关于其是否从事社会公益岗位和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八)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九)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十)病患者,须提供由市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关系的,应当提供该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的证明;
(十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居住、就业、生活情况及收入的证明;
(十三)因拆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十四)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是否自费就读的证明;
(十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十六)动迁户须提供其迁移的有关材料;
(十七)民政部门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负责受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城市低保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受理本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人提出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应当逐项登记,并对申请人出具该申请材料的接收单。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核实,与居民(社区)委员会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和有关调查。
第二十四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成立城市低保评议小组。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干部、分管本社区的户籍警察、城市低保专干、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对城市低保专干提交的新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和需要调整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进行评议。
经评议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其家庭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城市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及城市低保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重新评议认定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