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
(二)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七)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失踪、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七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确定:
(一)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做为同一家庭确定;
(二)共持一个户口簿,但有几个家庭组成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分户确定;
(三)虽持有一个户口簿,但不在一起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确定;
(四)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应由父母提出申请,按一户确定;
(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出的,仍按家庭成员确定;
(六)无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家庭的,无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其收入超出城市低保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 家庭月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申请日前6个月平均数额计算。
第九条 下列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补助费、提前离岗的工资补贴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展销及增值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收入、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补偿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第十条 被赡养人应得赡养费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