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发〔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的具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地、卫生、残联、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第二章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均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五条 符合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城市低保: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收入的家庭,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具体计算公式为: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月保障金额=(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人口数
第六条 可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