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
(闽价商〔2006〕535号 2006年12月30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77号)精神以及我省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可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按每升不超过0.04元实行加价。
二、对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开票时也应分别标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凡未添加清净剂的车用燃油不得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