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县级以上残联中青年干部和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进度,乡级聘用残疾人干事,村级聘用残疾人联络员。建立“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制定、落实培训计划,提高残疾人的参政议政能力。
4.制定大型企业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明确其性质、职能、组织架构、经费来源、工作方式。
5.加强残联干部培训工作,在系统内实行培训认证制度,建设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6.组织好“全市自强模范”、“全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和“全市残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九)维权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使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修订《淄博市残疾人优惠规定》。各区县、高新区及各乡镇(办事处)梳理修订扶助残疾人的有关政策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
2.加大
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侵犯残疾人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3.推进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在基层法院、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律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5.贯彻落实国务院《
信访条例》,加强信访干部培训,制定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
(十)无障碍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部进行无障碍配套建设;既有道路、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无障碍的要求逐步改造;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基本形成县级以上城市无障碍化的格局。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
1.将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淄博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残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
2.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要认真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市及区县、高新区每年一次由政府组织建设、公安、交通、铁路、教育、旅游、妇联、老龄委、残联等部门和专家、残疾人代表召开联席会议,对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