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未欠缴国家税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发生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年薪收入构成和确定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增量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依据本企业规模、职工人数等综合系数和综合平均工资确定。
基本年薪=综合平均工资×(规模综合系数+职工综合系数)
(一)综合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7+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3。
(二)企业规模综合系数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确定。
(三)企业职工综合系数依据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确定(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第八条 增量年薪同本企业经营业绩挂钩浮动。
(一)增量年薪以确定的基本年薪为基础,依据本企业上缴税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率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计算。同时,还应将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社会保险费缴纳、安全生产等内容作为辅助考核指标。
增量年薪=基本年薪×3×上缴税金增长率/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为30%)。
(二)上缴税金增长率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减去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前一年40%,前二年60%。
(三)经营者增量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3倍。上缴税金增长率为负数时,增量年薪为零。
第九条 奖励年薪是当企业当年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大于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30%)时,由市委、市政府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经营环境分别对经营者予以奖励。
第十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先考核审计后兑现。各项指标考核以当年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章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
第十一条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激励经营者注重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营者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关心企业长远发展,使个人自身价值和利益在企业资产增值中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