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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未欠缴国家税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发生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年薪收入构成和确定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增量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依据本企业规模、职工人数等综合系数和综合平均工资确定。

  基本年薪=综合平均工资×(规模综合系数+职工综合系数)

  (一)综合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7+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3。

  (二)企业规模综合系数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确定。

  (三)企业职工综合系数依据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确定(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第八条 增量年薪同本企业经营业绩挂钩浮动。

  (一)增量年薪以确定的基本年薪为基础,依据本企业上缴税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率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计算。同时,还应将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社会保险费缴纳、安全生产等内容作为辅助考核指标。

  增量年薪=基本年薪×3×上缴税金增长率/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为30%)。

  (二)上缴税金增长率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减去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前一年40%,前二年60%。

  (三)经营者增量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3倍。上缴税金增长率为负数时,增量年薪为零。

  第九条 奖励年薪是当企业当年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大于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30%)时,由市委、市政府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经营环境分别对经营者予以奖励。

  第十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先考核审计后兑现。各项指标考核以当年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章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

  第十一条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激励经营者注重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营者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关心企业长远发展,使个人自身价值和利益在企业资产增值中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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