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圩塘-七圩汽渡收费模式及标准调整的通知
(苏价服〔2006〕474号、苏财综〔2006〕100号、苏交财〔2006〕89号)
有关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6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意见》(苏治超[2006]2号),配合全省做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适应长江汽渡运输特点,接轨收费公路和长江大桥的收费模式,逐步统一长江A、B级航区的收费方式,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0日零时起,对长江B级航区圩塘-七圩汽渡试行新的收费模式并相应调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车型分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统一车型分类,实行通道式收费,以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方便驾乘人员,提升渡口的服务质量。
二、明确收费原则。根据“以渡养渡、保本经营、略有盈利、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保持收费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平付费。
三、改革收费方式。对过渡客车、摩托车(含二、三轮摩托车及轻骑、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含助力车、电瓶车)按车辆类型定额收费;对过渡货车(含危险品车、客货两用车、变型拖拉机)按车货总质量计重吨位分区间递减收费。
四、调整收费结构。为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要求,促进公路及汽渡运输业发展,适当提高小型车辆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圩塘-七圩汽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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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客车分类 │ 货车核定 │ 收费标准 │
│ │ │ 吨位区间 ├──────┬───────┤
│ │ │ │ 元/车次 │ 元/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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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 │7座及以下 │ │ 20 │ │
│ ├───────┼─────────┼──────┼───────┤
│ │ │≤2吨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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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 │8-19座 │ │ 30 │ │
│ ├───────┼─────────┼──────┼───────┤
│ │ │2吨<∽≤5吨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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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类 │20-39座 │ │ 40 │ │
│ ├───────┼─────────┼──────┼───────┤
│ │ │5吨<∽≤10吨 │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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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类 │40座及以上 │ │ 50 │ │
│ ├───────┼─────────┼──────┼───────┤
│ │ │10吨<∽≤15吨 │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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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类 │ │15吨以上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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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品车 │ │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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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轮摩托车(含│辆/次 │ │8(含不超过2│ │
│轻骑、人力三轮车)│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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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助力车、电│辆/次 │ │ 5(含1人) │ │
│ 瓶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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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牵引费 │ │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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