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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2月7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25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排水、再生水、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燃气、热力、自来水、消防、环卫、公安、军用等各类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的管线井的管理。
  第三条 管线井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
  第四条 管线井井盖、井圈及井体间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
  管线井应当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
  禁止不同类别的管线井井盖相互混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线井的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标明或更换。
  第五条 管线井的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管线井设施的管护责任。
  第六条 管线井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第七条 管线井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管线井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或者新建、改建、废弃管线井设施设置地点和数量等资料报送市或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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