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南京电监办关于加强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管理的通知
(苏价工〔2007〕1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环保局,各统调发电企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新投产燃煤机组和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老燃煤机组出台了上网电价提高1.5分/千瓦时的鼓励性政策,为保证国家脱硫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脱硫电价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新(扩)建统调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脱硫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安全性评价同时进行;新(扩)建燃煤机组未同步建设脱硫设施的,电力监管机构不得发放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脱硫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前,新(扩)建发电机组一律不得进行商业运行,并不得执行政府公布的标杆上网电价。
二、现有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执行政府制定的脱硫电价。
三、所有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都必须在2007年上半年安装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省环保、电力监管、价格部门和电力公司实行联网。
四、发电企业不得擅自停运脱硫设施。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系统中设备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应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或申请,在取得同意后方可暂停脱硫设施运行,并报省环保厅、南京电监办、省物价局备案。
五、燃煤机组必须建立脱硫设施的运行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运行和维护记录、机组负荷记录、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记录、脱硫副产品处置记录、厂用电率、运行事故及处理记录等,以及脱硫塔进出口及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值和去除率连续监测记录。
六、以下情况要从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
(一)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停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的,脱硫设施停止运行期间主体设施所发电量相应扣减其脱硫电价;无故擅自停用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按停运期间主体设施所发电量加倍扣减脱硫电价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脱硫设施运行后,二氧化硫的排放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以及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脱硫效率低于国家标准或设计标准的,根据相关运行指标扣减脱硫电价。扣减的标准为脱硫效率低于国家标准或设计标准两个百分点后,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上网电价0.1分/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