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四)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对非法无线电发射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制止;
  (五)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受理举报、投诉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制度,完善维护无线电用户合法权益的管理服务机制,严格规范无线电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无线电管理的正常秩序。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在用的无线电台(站)的技术指标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测,并从严控制抽检比例;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恶意干扰合法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查处。
  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无线电监测站周围的电磁环境予以保护。
  禁止在无线电监测站周围建设影响无线电监测的建筑物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检查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检查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和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投诉、控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依法分别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产品质量、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