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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六号)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日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组建无线电网络,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无线电信号收发装置。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无线电管理秩序,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频率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以及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组建的无线电网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非法干扰合法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网络。
  第五条 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的具体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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