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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农牧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牧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拒不提供或者补办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牧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农牧业机械驾驶证、农牧业机械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或者超过有效期驾驶农牧业机械的,或者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转交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暂扣该农牧业机械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农机监理机构对被暂扣的农牧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处理结案后,应当及时退还;造成损坏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一条 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牧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
  (二)推广不符合规定的农牧业机械及其新技术的;
  (三)强迫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的;
  (四)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
  (五)截留、挪用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
  (六)为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农牧业机械发放牌证照的;
  (七)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八)擅自使用依法扣留的农牧业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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