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6]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本途径。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实现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08年,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形成以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技术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全省区(市、县)所有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示范区(市、县)。全省基本建成服务网络健全、政策配套落实、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适应广大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城市功能定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