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市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艾滋病病人定点收治医院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并创造条件开展中医药艾滋病治疗。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和完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
市、区县卫生和医保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市、区县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司法、医保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保证来沪人员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艾滋病病人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新发感染人群和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市卫生、财政、医保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各类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医疗救治政策,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建立有效转诊制度,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实施免费的抗结核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民政部门要落实孤儿安置政策措施,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照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教育部门要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免费入学政策措施。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市、区县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各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救助和行为干预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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