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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

  4.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条件提出的其他地区性项目。
  (三)社区公共卫生项目性工作
  社区公共卫生项目性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对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突发事件发生地下达的工作任务。
  项目列举:
  1.根据抽样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社区预防保健综合监测项目;
  2.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等;
  3.社区卫生需求调查;
  4.与突发事件相关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
  5.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下达的其他项目性工作。
  (四)健康促进公共性项目
  健康促进公共性项目是社区“六位一体”综合服务中惠及重点脆弱人群的不收费项目。
  项目列举:
  1.建立家庭健康责任制相关服务,定期联系签约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各项预防保健服务和健康咨询;
  2.80岁以上高龄老人年度保健和定期访视;
  3.社区公共场所、集体单位、养老机构健康促进;
  4.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指导和定期家庭访视;
  5.幼儿园、中小学实施口腔龋齿筛查。
  上述项目中涉及的免疫规划用疫苗,病人免费服药药品、避孕药具等政策规定免费向市民提供的药品、材料等根据相关文件由专项经费列支,不列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
  四、社区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管理
  (一)经费预算
  各区(县)应严格执行本市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有条件的区(县)可按照本市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另行核定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外来常住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原则上达到本市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50%,并根据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服务量的增加相应增加经费投入。对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项目提供的服务量予以核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项目的成本,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确定支付标准,报区(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区(县)卫生等行政部门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和提供服务数量,编制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经费使用管理
  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必须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进度,按规定及时予以拨付;年末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等指标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清算;对服务效果差的,要相应扣减经费,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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