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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
(沪卫疾控〔2006〕69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下简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体现,也是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按分级管理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予以保障。为规范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投入的效果和效益,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制订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定位,在《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沪卫疾控〔2004〕2号)和《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意见》(沪卫疾控〔2005〕19号)的基础上,制订本指导意见。
  二、基本原则
  (一)保证公平原则。强化社区卫生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能力,为本市社区居民提供适宜的公共卫生服务,探索对外来人口的公共卫生管理,加强对脆弱人群的健康干预力度。
  (二)稳步发展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应相应增加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逐步拓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应社会公共卫生需求。
  (三)效率效益原则。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核拨制度,严格服务项目的质控和考核,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和经费使用的效率和社会效益。
  (四)条块结合原则。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全行业管理和预防保健机构的专业指导下,强化区(县)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各区(县)可根据实际能力和现实需求,拓展具有区域特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范围
  (一)社区公共卫生基础性项目
  社区公共卫生基础性工作是本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完成的基础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项目分类如下:
  1.健康信息管理与卫生统计
  (1)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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