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复检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及时移交需认定的物品、认定材料和原《管制刀具认定书》。
第十四条 待认定的刀具和收缴后的管制刀具由认定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统一妥善保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借用、调换、损坏、遗失被保管的刀具。
第十五条 管制刀具的保管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因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案件尚未办结(刑事案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认定机构。
第十六条 收缴上交的刀具一律不能退还。
第十七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管制刀具,经分县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集中上交市局装备财务处。
销毁管制刀具由市局装备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由督察部门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记录销毁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并签署意见。
管制刀具销毁情况统一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后,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新规定与本工作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
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
一、匕首:带有刀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二、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三、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四、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包括120毫米),且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小于60度的双刃或单刃刀(见附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管制刀具。
附件2:
管制刀具认定接受清单
年 月 日,分局派出所,送检刀具 把,要求对送检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