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公治字〔2006〕595号)
刑侦、巡警、公交总队,内保局,预审、网监、文保、人口处,各分县局:
为推动全市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各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依法打击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违法行为,现将《北京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
2.管制刀具认定接受清单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应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第三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分(县)局治安支(大)队负责。
第四条 管制刀具认定须确定专门认定人员负责,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公安工作三年以上的人民警察;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经过培训,熟悉认定标准,取得管制刀具认定资格。
第五条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由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确定并上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下发文件,确认其认定资格,并授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管制刀具认定过程中,认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部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